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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的签订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就业协议书是保障毕业生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认真谨慎的与学校和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是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的途径。

  一、就业协议书
    (一)就业协议书的填写事项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是无碳复写格式,要妥善保管,避免被硬物刮蹭,不要在第一页上乱写,以防影响第二,三联的正常使用。
    2.毕业生要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接受应届毕业生能力的单位,即能够解决毕业生户口,档案问题的单位。若用人单位不能解决户口,可不签订三方协议,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双方《就业意向书》毕业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书》),持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在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其户口档案回生源地,按灵活就业办理就业手续。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户口未迁到学校的毕业生,需要单位解决档案问题。
    3.就业协议书与推荐表一起使用,(除研究生委培,定向,本科生保研,出国外)由各院统一发给每一名准备就业的毕业生,每人一份,不得转借,复制,严禁重复签约。
    4.毕业生本人填写部分,请毕业生按本人真实情况填写。
    5.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所有项目由用人单位填写,不能为空。其中,档案转寄地址和户口迁移地址等栏目非常重要,要求用人单位认真填写。
    6.备注部分。学校不参与就业协议书“备注”内容,具体内容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的意见。一般包括如下方面:签约年限,工作地点,落户地点,违约条款等。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注明的内容应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好可能会影响协议的达成;二是有些内容是属于劳动合同来约定的,许多用人单位对此有统一的规定,可能无法满足个人的特殊要求;三是如果用人单位和个人已经有了另外较为详细的两方约定协议,也不必在三方《就业协议书》上重复注明。有些用人单位还有可能对某些条款(如薪金等)提出保密而要求不在三方《就业协议书》注明。
    7.三方协议中的单位名称。此内容请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填写,毕业时发放的报到证以就业协议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进行派遣。到学校向教委上报就业方案时,如三方协议未能按时返回学校的,以学生在就业信息网上填报的单位名称为派遣依据。

(二)就业协议书签订的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原则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结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对毕业生而言,就是I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对高校而言,高校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等学校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
    2.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规定而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险金。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三方”内容加以补充确定。

二、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介绍见本节第三部分内容)。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条款具体为:劳动者所属的工种或岗位。只有规定工种和岗位,才能真正体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如果原定合同中规定的工种和岗位的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变化了的情况,应根据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工作场所或地点:劳动场所不固定或有较多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更应该在此条款中写明,或者当事人双方对此有约定。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服务的特点,根据劳动者不同的工种或岗位设定不同的劳动报酬形式,如计时工资、岗位效益工资等。依据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的原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需体现效益与公平的原则等。劳动报酬条款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等。此外,此类条款还应包括奖金、津贴。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保密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不能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竞业现值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因此,毕业生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上签字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内容含混的条款要坚持改写清楚,对不合法的内容要据理力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劳动者要完全处于自己的意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强迫或者欺骗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是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
    4.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必须合法。